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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48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沈文英。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邓峰,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99元(原告田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599.5元,由原告田��负担,本院退回给原告杨4599.5元。审 判 长  陈远璐人民陪审员  张勇平人民陪审员  王亚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