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廷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徐廷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交)。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