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65年9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1年10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佰慧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官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