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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65年9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1年10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孙佰慧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官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