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二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东阳、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阳,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883号原告李东阳。委托代理人杨宗治,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总经理。被告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曹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阳诉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周口市汇川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应将案件已送至周口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中,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金水区,故金水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口市新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