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卢金脾与钱运启、董福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金脾,钱运启,董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卢金脾,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郭淑坤(系申请人之妻),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钱运启,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董福鹏,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卢金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2013年12月5日14时许,被申请人钱运启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董福鹏的小型轿车,沿石狮市腾飞路从腾飞川菜馆方向往育才幼儿园方向行驶,途经宋塘路与腾飞路交叉路口时,与林武冰驾驶的沿宋塘路从汇通大药房方向往新国泰方向行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副座:申请人卢���脾)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钱运启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不负本事故责任。现交警部门欲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暂扣,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肇事车辆,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且情况紧急,故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钱运启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董福鹏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二、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卢金脾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耕轮审 判 员 康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莎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