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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廖天勇与陈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天勇,陈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天勇,男,生于1967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陈安芳,女,生于1950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廖天勇诉被告陈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天勇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天勇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