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廖天勇与陈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天勇,陈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天勇,男,生于1967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陈安芳,女,生于1950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廖天勇诉被告陈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天勇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天勇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