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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吴忠文诉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文,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31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文,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大市场D片车库202房。法定代表人黄建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忠文与被执行人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3)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01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030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