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永江与仲继明、仲继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永江,仲继明,仲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夏永江。委托代理人倪同祥、孙玉春。被申请人仲继明。被申请人仲继光。申请人夏永江与被申请人仲继明、仲继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仲继光所有的由被申请人仲继明驾驶的苏JT86**号重型仓栅货车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仲继光所有的由被申请人仲继明驾驶的苏JT86**号重型仓栅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茅 小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延凯(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