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与史启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史启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饶光辉。被告:史启兵,住址: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史启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