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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聚德中学与谢宇文民间借贷纠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6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聚德中学,谢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67号原告广州市聚德中学,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聚德路9号、1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瑞。委托代理人陈琪璋,系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一之,系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宇文,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聚德中学诉被告谢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聚德中学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聚德中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聚德中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聚德中学负担。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怡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