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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邬文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音芸,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韦乐芳代理 审 判员 石小娟人民 陪 审员 倪毓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 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