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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荣昌、李红平等与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昌,李红平,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黄开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荣昌,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红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22-2-102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市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方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开泽,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昌、李红平诉被告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黄开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昌、李红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扣留、提取)被告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黄开泽的存款(收入)1500000元或对被告取得的采矿权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由案外人方周生、李红霞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郧县城关镇菜园村四组金叶路10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20121565-1/2号),高彬以其位于郧县城关镇西岭街水库三组水库巷28号17#的房产(房产证号9900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李荣昌、李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理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留、提取)被告十堰市吉野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泽轩峰工贸有限公司、黄开泽的存款(收入)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取得的采矿权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扣押原告李荣昌、李红平提供担保的方周生、李红霞共同共有的位于郧县城关镇菜园村四组金叶路100号(郧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21565-1/2号)房产,高彬所有的位于郧县城关镇西岭街水库三组水库巷28号17#(郧房权证城关镇字第99005**号)房产。扣押期间允许其使用,但限制其转让、抵押、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