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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韩学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台前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台前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2135号原告韩学明,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台前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丁亚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台前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为927元,由原告韩学明负担。审 判 长  史 晶审 判 员  李加国人民陪审员  杨子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放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