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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业本与被告马新军、山东胜利方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本,马新军,山东胜利方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王业本��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志远,山东天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娜,山东天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新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山东胜利方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孵化大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616062-0。代表人李亚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本与被告马新军、山东胜利方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本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业本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业本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