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刘保安、李超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保安;李超红;刘志梅;鄄城县亿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超红,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志梅,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鄄城县亿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鄄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刘保安申请执行李超红、刘志梅、鄄城县亿隆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2)鄄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鄄城县亿隆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室、车间及设备予以查封。本院于2013年10月19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物进行了评估。评估后被执行人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鄄城县亿隆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室、车间及设备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