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张天星申请执行张庆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星,张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星,女。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被执行人张庆利,男。本院在执行张天星申请执行张庆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庆利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桥东5接-7-15号,建筑面积为52.5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鸡房证字31647号住宅楼房及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鸡西三合村,建筑面积为295平方米的1、2、3层楼房产权证号为鸡乡房证字第1701**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天星名下,诉讼费5111元本院已依法在张庆利账户上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900元经原审判人员介绍,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被执行人无法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经原案件审判人员说明后,属申请执行人的原因,故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