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一典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一典通典当有限公司,陈建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10-1号原告:宜宾一典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僰后庙路长江国际青年城2-6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安。被告:陈建州,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一典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蒲、陈建州、宜宾市建州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一典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建州所有的车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一典通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建州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