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响亮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响亮,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响亮,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主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响亮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响亮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响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吴响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吴响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