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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源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关于龙某某与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源民初字第29号原告:龙某某,女,现年23岁。被告:喇某某,男,现年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西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元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