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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杞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盗掘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杞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12月28日生。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9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杞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盗掘古墓,公安干警出警后到达许绩、许香墓现场,发现丁某某等人正在盗挖许绩许香墓。被告人丁某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杞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杞县文物管理所证明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破坏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副本两份。审判员  高红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爱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