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马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朱某,男,1963年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文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4520元,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缴纳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