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焕维与兴平市东城办正东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维,兴平市东城办正东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李焕维,男,汉族,农民。被告兴平市东城办正东村第七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维诉被告兴平市东城办正东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焕维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焕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