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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韵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