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韵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