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282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波。委托代理人阮国勇,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四川锐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