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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王猛诉韩号、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韩号,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34号原告:王猛,男,汉族。被告:韩号,男,汉族。被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负责人:郭华楠,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赵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韩号、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三日书记员 王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