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一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邢波与孙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波,孙传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一保字第6号申请人:邢波,男。被申请人:孙传毅,男。申请人邢波与被申请人孙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的鲁LV45**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的鲁LV45**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