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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雷与潍坊巨鹏机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窦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潍坊巨鹏机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窦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陈雷。被告潍坊巨鹏机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傅家李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窦素燕,董事长。被告窦素燕。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潍坊巨鹏机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窦素燕银行存款1000000元,二、如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100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