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民孝与田维苍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民孝,田维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康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杨民孝,男。被申请人田维苍,男。申请人杨民孝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田维苍拖欠申请人杨民孝工程款10465元,并于2010年12月26日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作为债权凭证,现申请人杨民孝要求被申请人田维苍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0465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维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申请人杨民孝的工程款10465元及利息。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田维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