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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与刘金贺、刘泽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赵金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金贺。被申请人刘泽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新县富奥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金贺、刘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新县富奥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