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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滨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阴昭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奥力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周玉萍,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佩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燕,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萍与被告马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萍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周玉萍已预交),由周玉萍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华永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