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现强与程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强,程庆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现强,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程庆丰,男,30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现强与被告程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现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