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现强与程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强,程庆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现强,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程庆丰,男,30岁,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现强与被告程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现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