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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林华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初字第03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羁押。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齐门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州市上声电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与苏E×××××微型轿车驾驶员李震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林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0mg/100m,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震、吕嘉华、林康、范力的证言,辨认笔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宏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