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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与贺万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贺万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演亮,系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郭忠海,男,陕西古徵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万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万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合同事宜私下已进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煜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