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廖运华与高翔,达州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运华,高翔,达州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廖运华,男,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高翔,男,生于1988年1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达州龙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经理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买、变买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达州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川SAV9**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德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