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汤志生、王秀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志生,王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汤志生,申请人:王秀红,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汤志生、王秀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黄雯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汤志生、王秀红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经温州市瓯海区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秀红自愿支付申请人汤志生货款28890元。该款分二期支付:分别于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8890元。(该款汇至申请人汤志生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银行卡,账号为:);二、若申请人王秀红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汤志生有权就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雯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彭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