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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成通与德阳禧宴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通,德阳禧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31-1号原告:张成通。被告:德阳禧宴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通与被告德阳禧宴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成通的配偶王霞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岷江东路与龙泉山路交汇处西北角世纪星苑、面积为228.2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944**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禧宴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霞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岷江东路与龙泉山路交汇处西���角世纪星苑、面积为228.2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94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