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吴锦辉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辉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91号申请人吴锦辉。申请人吴锦辉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吴锦辉遗失其持有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080443092921347;金额:72720元;付款人:陈志广;收款人:吴锦辉;出票日期:2013年10月14日;付款日期未填写)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吴锦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小苹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洪永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麦千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