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珍与被告中国人保句容市支公司、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珍,滕永风,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陈玉珍。委托代理人王桂荣。委托代理人金勤,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永风。被告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潘良栋,系该管理处主任。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桂生、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代表人凌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珍诉被告滕永风、句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振岭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