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悦、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6号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长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梁悦(月),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超,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梁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悦、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