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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悦、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6号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长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梁悦(月),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超,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梁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悦、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安邦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金环审 判 员  白江平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章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