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关于王维刚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图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以(2013)图检刑诉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日至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图强林业局二十八站3号管护站值班期间,由于不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致使原二十八站林场无业人员张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多次驾驶自家四轮拖拉机从3号管护站进入王某某管护的七支线施业区内,用铁夹子猎捕并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紫貂15只,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职务证明,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复印件;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森林管护人员,理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疏忽大意、玩忽职守,致使张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大刑事案件发生,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失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兴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清林审判员 张崇民审判员 郝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