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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和仁、庄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和仁,庄和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清忠,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辉亮,男,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叶辉亮,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庄和仁,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庄和贵,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庄和仁、庄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圣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