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胡家伦与石泉县处理信访突发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石行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胡家伦,男,居民。2013年12月20日本院收到胡家伦的行政起诉书,起诉人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石信联办字(2010)26号《关于对胡嘉伦同志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2、恢复职工身份享受退休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采用书信和走访形式向信访有关部门反映其原企业单位对他所做的处理决定不公的问题,石泉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其信访作出了石信联办字(2010)26号《关于对胡嘉伦通知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是一种处理信访事件的行为,而起诉人对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第二条意见: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胡家伦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佩刚审 判 员 马顺根人民陪审员 吴正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