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柳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2012年3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转取保候审。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调科的李某某等人来到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车家峁自然村实地查看墓地、羊圈裂缝问题时,被告人任某某以车某某的名义虚报了两宗葬墓,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赔偿款10000元。事后,被告人任某某将3000元分给车某某,剩余7000元占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家庄煤矿因采矿造成周边村庄土地塌陷及地上坟墓、羊圈裂缝。经公司与柳林县孟门镇穆家坡村委会协商,商定每宗单墓毁损赔偿4000元,每宗葬墓毁损赔偿5000元,羊圈毁损一个赔偿800元,并约定赔偿款由穆家坡村支部书记穆某某代为领取、发放。2011年6月份,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协调科科长李某某带领干事陈某、苏某某到穆家坡行政村车家峁自然村实地查看墓地、羊圈裂缝问题。在被告人任某某的带领下,会同车某某夫妇核实车某某土地塌陷情况时,车某某夫妇指明该土地上仅有一个羊圈被毁损,后离开后现场。被告人任某某对李某某提出车某某的土地上尚有葬墓两宗,李某某随即安排陈某去查看,因路途遥远,且时值中午,陈某并未实地核对,便让负责登记的苏某某进行登记造册。之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份向穆某某个人账户转来车某某赔偿款10800元,被告人任某某领取后,支付给车某某3800元,剩余7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任某某手中扣押赃款7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6月的时候,某集团因采煤过程中致成家庄周边村的土地塌陷,某集团安排公司协调科的李某某、陈某、苏某某三人来到车家峁村实地核实塌陷情况。该村因涉及车某某一家的土地塌陷问题,任某某将车某某夫妇叫到现场核实了葬墓塌陷情况,车某某夫妇称自己的土地上只有一个羊圈塌陷,后二人离去,任某某称该土地上还有两宗葬墓,某集团协调科的三人将任某某陈述的情况统计后,以一个羊圈赔偿800元、一宗葬墓赔偿5000元的标准向任某某支付了10800元赔偿款,后任某某给了车某某赔偿款共计3800元,剩余7000元自己开支。报案材料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某集团监察处接到群众的反映车某某坟墓有问题后,指派王某某和张某某去实地查看车某某家的坟墓。二人来到车家峁村,在村支书的带领下来到车某某的土地,并没有看到坟墓。后向车某某的妻子了解到车某某家只领取到3000元的赔偿款,剩余赔偿款不知去向。事后受领导的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证人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季,任某某电话通知车某某的妻子让去领取坟墓赔偿款3800元,领回后将该款交给车某某的父亲车某甲。另证明,在实地查看时,车某某的土地上并没有坟墓。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系某集团公司协调二科科长。2011年6月份,因为成家庄煤矿在采煤过程中造成周边村庄土地塌陷,某集团公司指派李某某、陈某、苏某某三人去实地查看,车家峁的负责人任某某告知李某某所涉及的车某某土地上还有两宗葬墓尚未登记,李某某随即安排陈某去查看,后陈某反馈说确实有两宗坟墓,李某某遂让苏某某登记在册。后某集团公司向穆家坡行政村支书穆某某个人账户上转款10800元。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陈某系某集团公司协调二科的干事。2011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某、陈某、苏某某三人在任某某的陪同下去车家峁自然村查看土地塌陷毁损情况,因当时正值吃中午饭的时间,在任某某离远比划说车某某土地上还有两宗葬墓时,三人并没有仔细查看,便登记在册。后按照公司规定,共向车某某补偿10800元。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苏某某是某集团公司协调科的工作人员。2011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带领苏某某、陈某二人去车家峁村查看土地塌陷问题时,负责人任某某说车某某还有两宗墓地,后经过统计经穆某某的个人账户向车某某支付赔偿款10000元。柳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任某某的儿子手中扣押了现金7000元。穆家坡村地质灾害影响坟墓、羊圈裂缝补偿表、付款通知单、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收据。证明当时确定车某某名下损害羊圈一个、葬墓二个,共需赔偿10800元;某集团公司共向穆某某转账198600元,其中包括车某某的10800元。9、某集团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某集团公司因采矿造成穆家坡村部分坟墓、羊圈裂缝,经公司与村委协商,确定以每宗葬墓5000元、羊圈每个800元的价格予以赔偿,同时约定某集团公司委托穆某某代为向受损村民发放该款。10、常住人口信息表。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任某某从归案到庭审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所骗取的赃款退缴侦查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妍芳审判员 刘维军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