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启与齐正伟、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启,齐正伟,郑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391号原告:宋启。被告:齐正伟。被告:郑志云。原告宋启与被告齐正伟、郑志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齐正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郑志云负连带责任。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月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正伟、郑志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齐正伟于2012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郑志云提供担保,后未还款,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正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启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郑志云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齐正伟负担,被告郑志云负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月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翟玲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