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字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仇立飞、王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立飞,王艳军,平度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0)西执字343号申请执行人仇立飞,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王艳军,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平度市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人仇立飞、王艳军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公路管理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五终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3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1日将案款交齐。至此,(2010)西执字第34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西执第34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