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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达县昌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达县东坪煤矿运销运销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昌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县东坪煤矿运销运销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达县昌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全,董事长。被告达县东坪煤矿运销运销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元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昌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县东坪煤矿运销运销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达县昌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达县东坪煤矿运销运销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县昌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昌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官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