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蔓,执行人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00056号申请人执行人陈蔓,女,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永寿县耿家村。被申请人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申请人执行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高某某表示同意;二、原告自愿返还给被告彩礼12000元;三、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及原告的个人随身衣服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0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永锋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