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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臻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林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臻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林国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臻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9289-9。法定代表人叶辉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其湘,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祥,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臻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24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再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2元,由原告臻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洁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