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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万贵臣与方同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贵臣,方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贵臣,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同杰,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万贵臣因与被上诉人方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万贵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方同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贵臣要求撤回上诉和方同杰要求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万贵臣撤回上诉;三、准许方同杰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方同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万贵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