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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钱粉宝、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钱粉宝;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钱粉宝,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法定代表人沙宣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粉宝、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钱粉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767571元、违约金51782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钱粉宝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8000元、执行费1059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粉宝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粉宝的应得收入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军 关注公众号“”